為拓展我國與拉丁美洲雙向藝文交流,深化對彼此文化、歷史、社會發展之認識,
文化部於106年起實施「辦理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
迄已支持29項計畫,協助臺灣團隊與拉丁美洲各國的藝文夥伴展開對話與合作。
*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間團體。
*獲薦合作人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具拉丁美洲國家國籍,且依所屬國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二)截至本部公告各申請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終日止,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文化交流合作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三)獲薦邀來臺合作者自申請案所載預定期程計畫日起回溯一年內未曾在我國境內就業及就學。
*申請作業期程:
(一)每年徵件一次,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前款公告受理期限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報名,
並將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方式遞送至本部文化交流司美洲及國際資訊科,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臺灣與拉丁美洲文化交流合作補助」。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所載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前送達,以收發章戳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11月18日止。
報名表格及其他注意事項請參照附檔或文化部的網站。
文化部網站:http://grants.moc.gov.tw/
國際及兩岸事務處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