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境外生獎學金服務學習細則
110.9.9 第一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開南大學境外生獎學金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七點訂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服務學習義務之工作範圍為協助處理校內學術或行政單位臨時性、特定性及事務性等工
作。
三、當學期請領境外生獎學金經審查通過者,須提供服務學習時數36小時,並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申請,由本處視校內各單位需求統一分配服務學習單位。
四、學生應於獲獎當學年 12月底或6月底前完成時數。未如期完成者,取消再度申請獎學金資格;
如有特殊情形,經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五、任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指導考核服務之學生,工作內容以不妨礙學生課業和身心發展為原則,學
生亦不得以服務為由而缺課。
六、服務之學生必須在期限內填寫「開南大學境外生獎學金服務學習紀錄表」,由任用單位簽核,並
於完成服務時數時,將服務學習紀錄表交給本處境外生服務中心彙整審核後,由本處頒發服務學
習認證。
七、本細則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務學習表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