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轉知修正「大陸委員會駐港澳機構與國內各機關行文作業要點」相關事宜。
因應香港情勢變化,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下稱港處)已調整業務運作方式,
為符合目前港處及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下稱澳處)實務運作之現況及需求,爰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港處及澳處與國內各機關行文之「一般性或例行性業務」範圍。(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刪除港處傳遞涉密業務公文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維護公務機密,刪除澳處涉密或具敏感性公文得運用雙掛號函件傳遞,以及透過香港事務郵袋轉遞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