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核定生效

一、 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 簡稱「港版國安法」)實施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 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 港澳)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之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資訊,預為瞭解該法對人身安全及權益可能之風險。

(二) 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 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
因公務事由應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 會議,應向邀請單位詳細瞭解相關細節,並預先 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
必要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 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
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案、機敏檔案等。

(四)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 2 或船舶;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

(五) 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 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所定之人 員赴港澳,應依該作業要點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該人員所屬機關(構)得事前 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 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 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
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六) 涉國安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有特殊情形外, 建議避免前往港澳。

 

四、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對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
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 及物品遭竊取或搶劫。 3

(二) 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 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三) 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四) 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

(五)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與可疑人士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六) 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七) 在港澳期間,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保持密切聯繫或請求協助。

 

五、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
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 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等,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
於返回臺灣後,並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六、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內容來源: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