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外籍學生因不熟悉台灣法令而發生違規受罰情形,請務必留意以下交通工具相關規定,若有地址異動、車輛轉讓或車輛老舊不堪使用,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一、法令依據
本公告依 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5條、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說明。
二、請持有機車(151cc以上)或汽車並為登記車主之學生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1. 車籍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若車籍地址登記為學校,日後有搬遷或任何地址異動,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以確保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如期繳納。
2. 車輛轉讓或老舊不堪使用
如將車輛轉讓給他人,或車輛已老舊不再使用,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
👉 未辦理者視同仍在使用中,原車主仍需被課徵使用牌照稅。
3. 未依規定辦理者之可能罰則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
📌 提醒: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高額罰鍰,請務必遵守以保障自身權益。
請所有學生多加留意並互相轉知,避免因疏忽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