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港澳生來臺就學

 

申請時間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收件日期

2023102()

20231222()

2024219()

2024726()

公告錄取名單

2024112()

2024816()

【若教育部及僑務主管機關延後函覆申請人資格,將另行公告放榜時程】

入學意願回覆

2024119()

2024823()

寄發入學通知書

2024126()

2024830()

【入學通知書以航空郵件寄發,未收到者請主動與本校國招生中心聯繫】

入學年月

20249

20249

 

備註:
(一)如未回覆入學意願,即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二)經本校第一梯次確認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將取消報考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個人申請」及「聯合分發」管道之資格。
(三)本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之僑生及港澳生,本校第二梯次招生不予錄取。

聲明:本校辦理招生事務均無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

申請資格

(身份資格

1.符合以下身分資格且限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不含已在臺就讀高中、臺灣之大學一年級肄業及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得報名申請。

(1)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2)港澳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    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3)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具外國國籍,同時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      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      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之1申請入學。

備註: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1日至1231)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

有關連續居留認定及除外規定,僑生請參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港澳生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報名時請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但「具外國國籍,同時兼具香 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之1申請入學。

2.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3.僑生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為之 ; 港澳生身分由教育部認定為之。

4.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5.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6.曾在國內大專院校(含臺師大僑先部)註冊在學、休學、非因故自願退學(如勒令退學)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行申請。

7.本項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學歷資格

1.國外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國外大學畢業或       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2.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3.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香港或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4.國外學歷須經學歷完成地之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應先經行政院在港澳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取得「離校證明」不得視為「畢業證書」,僅得作為同等學力之「修業證明」。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4 條與「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12條,在國內(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港澳生),得檢具國內(臺灣地區)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入學,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應勒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2.曾在臺肄()業之高中學生。

3.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

4.錄取後身分不符合僑生身分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 條規定者。

5.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分發錄取後身分不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1 條規定者。

6.在臺灣地區大學畢業,曾經海外聯會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大學校院研究所並註冊入學之僑生及港澳學生,不得再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學士班四至六年為限;碩士班一至四年為限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應至少增加其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

報名辦法

(報名方式:

1.網路下載申請表:至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網頁(https://knuoica.knu.edu.tw/)

2.點選[招生]→下載簡章

3.請將申請表及應繳交文件之電子檔寄至oica.irc@gapps.knu.edu.tw

信件標題請設定:「113學年度僑港澳生申請入學_○○○(姓名)

(報名日期:

第一梯次:2023102()20231222()

第二梯次:2024219()2024726()

(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報名應繳交資料

1.申請表(附件一)

表格中資料請以電腦打字,並貼上與報名表上同式之近兩個月內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乙張,最後申請人需親筆簽名】於報名表上,以確認報考資料正確無誤。

2.身分證明文件:

(1) 僑生: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或護照、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正反面影本。

(2) 港澳生:港澳護照與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在大陸地區出生者,另須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之個人資料頁影本。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港澳護照與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及外國護照。

3.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報名時以應屆畢業生身分申請者,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但至遲於錄取後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需繳驗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正本(除中、英文版本外,其餘不同語言版本,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俾供本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已經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

4.成績單: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學業成績排名證明(除中、英文版本外,其餘不同語言版本,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至遲於錄取後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需繳驗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正本。

5.身分資格切結書(附件二)

6.香港或澳門居民報名資格確認書(附件三)

7.自傳:格式不拘,限1,000字以內。

8.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推薦信、中文或英文能力證明、得獎、競賽、證照、成果作品競賽成果等 (如所提供資料超過兩項以上,請將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PDF)

申請商學院國際榮譽學士學位學程(全英語授課)應繳交一份IELTS 4.5或同等級認證以上。

(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組。

(每位申請人最多可申請3個學系,其中最多包括2個重點產業學系 (請以1, 2, 3註明優先順序)。每位申請人最後只會錄取一個學系。

 ※注意事項:

1.報名或錄取報到時所繳證件、作品、資料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除取消報名或錄取資格外,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如入學或畢業後始發現者,一經查明即註銷學籍,畢業者撤消其畢業資格並追繳已發之學士證書,亦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2.錄取生應於入學報到時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3.凡報名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申請人,即視為同意本校將所屬基本資料、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註:報名前請自行先確認符合報考資格,凡報考資格不合者,一經發現本校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1) 報名後放榜前發現者,取消申請資格。

(2) 放榜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

(3) 入學後發現者,勒令退學。


獎學金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獎學金說明:

依「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後函送至僑務委員會,並由僑務委員會裁定獲獎名單。

獎項: 每名可獲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

(二申請資格:

  1.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僑生(碩、博士生除外)
  2. 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80分以上
  3. 前一學年操行均列甲等(80分)以上
  4. 本學年度未獲僑務委員會其他獎學金者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中文成績單正本1份(凡有任一學期成績空白者請勿申請,學業成績總平均或等第還原成績請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3. 居留證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時間: 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申請。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一) 獎學金說明: 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並核定獲獎名單後函送教育部。

獎項:每名每月新台幣3,000元

(二) 申請資格:

  1.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不包括研究生及研修生)
  2. 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3.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Word】
  2. 清寒證明
  3. 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轉學僑生請繳交

  1. 申請表
  2. 清寒證明
  3. 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休)業證明書所列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家長在台定居者,需檢附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四)申請時間:

  1. 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
  2. 一年級僑生:清寒相關證明。
  3. 二年級以上僑生:清寒相關證明與成績證明。

※轉學僑生: 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僑務委員會清寒僑生工讀

(一)獎學金說明:
依「開南大學清寒僑生工讀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並核定獲獎名單後函送僑務委員會。

(二申請資格:

  1. 家境清寒,且在台生活確屬困難者。
  2. 有海外正式清寒證明者
  3. 申請限制: 本校清寒僑生有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享有助學金及其他獎助學金者。

(2) 受校規記過以上處分者。

(3) 曠課紀錄達一星期者。

(4) 工讀績效經工讀單位審核不合格者。

(5) 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6) 能自備費用於學期中多次出入境者。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Word】
  2. 清寒證明

(工讀原則:

  1. 工讀時數:每星期六小時。
  2. 工讀金額:視僑委會當年度核給之金額而定。
  3. 工讀生需填寫工讀紀錄表,以利考核。
  4. 工讀生有下列各項情事,停止工讀

(1)一個月內曠工三次以上。

(2)工讀時期內受校規記過處分者。

(3)工作不力或不適任,經任用單位通報者。

(申請時間: 由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公告

新生入學獎學金

(大學部僑外生新生入學助學金核予共計二學期學雜費全免金額,減免方式如下:

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學雜費優惠

100%

20%

20%

20%

20%

20%

轉學生依其入讀年級減免學雜費。

(碩士班僑外生新生入學助學金核予共計一學期學雜費全免金額,於入學第一年第一學期減免百分之五十,第二學期減免百分之五十。

開南大學保留更新獎助學金規定之權利。

應於申請就讀本校時,配合本校招生報名截止日期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