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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函。

一、依據該部111年6月13日台內移字第11109113764號函辦理。

二、旨揭內政部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強化延攬港澳專業人才,俾完備其家庭團聚及覓職需求,以及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者,其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內容來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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