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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港澳生來臺就學

 

112學年度秋季班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
第一梯次:2022 年10 月3 日(一)至2022 年12 月2 日(五)止
第二梯次:2023 年3 月1 日(三)至2023 年6 月30 日(五)止
(報名表請至簡章內下載)

申請資格

 

  1.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
  2. 符合以下身分資格且限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不含已在臺就讀高中、臺灣之大學一年級肄業及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得報名申請。
    • (1) 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 (2) 港澳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具外國國籍,同時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3 條之 1 申請入學。
  3.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 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4. 僑生身分由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為之 ; 港澳生身分由教育部認定為之。
  5.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6.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7. 曾在國內大專院校(含臺師大僑先部)註冊在學、休學、非因故自願退學(如勒令退學)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行申請。
  8. 本項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報名辦法(網路填表、通訊郵寄報名表件)

  1. 報名方式:
    • 網路下載申請表:至國際及兩岸事務處(https://knuoica.knu.edu.tw/) 點選[招生]→ 下載簡章,請將簡章附件申請表及應繳交文件之電子檔寄至nc@mail.knu.edu.tw。郵寄方式請印出紙本,連同審查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33857)桃園市開南路一號,開南大學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報名日期:
  3. 第一梯次:2022 年10 月3 日(一)至2022 年12 月2 日(五)止
  4. 第二梯次:2023 年3 月1 日(三)至2023 年6 月30 日(五)止
  5. 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6. 報名應繳交資料:

1.申請表(附件一)

注意事項:

附註:報名前請自行先確認符合報考資格,凡報考資格不合者,一經發 現本校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1. 報名或錄取報到時所繳證件、作品、資料文件,如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等情事,除取消報名或錄取資格外,並送請司法機關追 究刑責。如入學或畢業後始發現者,一經查明即註銷學籍,畢業者 撤消其畢業資格並追繳已發之學士證書,亦請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2. 錄取生應於入學報到時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3. 凡報名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本校將所屬基本資 料、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試 務相關單位等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
    • 報名後放榜前發現者,取消申請資格。
    • 放榜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
    • 入學後發現者,勒令退學。
  4. (考生請以正楷詳填表格中資料,並貼上與報名表上同式之近兩個月內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乙張,最後考生需親筆簽名於報名表上,以確認報考資料正確無誤。)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檢核表(附件二)

1.【身分證明文件】:
a.僑生: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或護照、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正反面影本。

b.港澳生:港澳護照與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在大陸地區出生者,另須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之個人資料頁影本。

c.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港澳護照與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及外國護照

2.【學歷證件】: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報名時以應屆畢業生身分申請者,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影本;但至遲於錄取後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需繳驗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正本(除中、英文版本外,其餘不同語言版本,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俾供本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已經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

3.【成績單】: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學業成績排名證明(除中、英文版本外,其餘不同語言版本,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至遲於錄取後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需繳驗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正本。

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高中畢業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之在學證明書(須確定能於入學 前取得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

(1)應屆畢業生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正本;但至遲於 錄取後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繳交。

(2)中學已畢業者,繳交中學畢業證書影本。

(3)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繳交修業證明書。
學歷證件若本校無法採認者,需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僑務主 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 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俾供本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已經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

(4)身分資格切結書(附件三)

(5)香港或澳門居民報名資格確認書(附件四)

(6)【自傳】格式不拘,限1,000字以內。

(7)【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推薦信、中文或英文能力證明、得獎、競賽、證照、成果作品競賽成果等。
※申請應用華語學系學士班須檢附華語文能力測驗2級以上證明、碩士班華語文能力測驗4級以上證明

獎學金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僑務委員會清寒僑生工讀金:

  1. 獎學金說明:
  2. 依「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後函送至僑務委員會,並由僑務委員會裁定獲獎名單。

    獎項: 每名可獲獎狀乙幀及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

  3. 申請資格:
    1.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僑生(碩、博士生除外)
    2. 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80分以上
    3. 前一學年操行均列甲等(80分)以上
    4. 本學年度未獲僑務委員會其他獎學金者
  4.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中文成績單正本1份(凡有任一學期成績空白者請勿申請,學業成績總平均或等第還原成績請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3. 居留證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時間:
    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申請。
  6. 獎學金說明:
    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並核定獲獎名單後函送教育部。

    獎項:每名每月新台幣3,000元

  7. 申請資格:
    1.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不包括研究生及研修生)
    2. 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3.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8. 申請文件:

    **家長在台定居者,需檢附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1. 申請表【Word】
    2. 清寒證明
    3. 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4. ※轉學僑生請繳交(一)申請表 (二)清寒證明 (三)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休)業證明書所列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9. 申請時間:
    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

    **家長在台定居者,需檢附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1. 一年級僑生:清寒相關證明。
    2. 二年級以上僑生:清寒相關證明與成績證明。
    3. 轉學僑生: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10. 獎學金說明:
    依「開南大學清寒僑生工讀要點」辦理,由本校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會議審查相關申請資料並核定獲獎名單後函送僑務委員會。
  11. 申請資格:
    1. 家境清寒,且在台生活確屬困難者。
    2. 有海外正式清寒證明者
  12. 申請限制: 本校清寒僑生有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享有助學金及其他獎助學金者。
    2. 受校規記過以上處分者。
    3. 曠課紀錄達一星期者。
    4. 工讀績效經工讀單位審核不合格者。
    5. 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6. 能自備費用於學期中多次出入境者。
  13.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Word】
    2. 清寒證明
  14. 工讀原則:
    1. 工讀時數:每星期六小時。
    2. 工讀金額:視僑委會當年度核給之金額而定。
    3. 工讀生需填寫工讀紀錄表,以利考核。
    4. 工讀生有下列各項情事,停止工讀
      1. 一個月內曠工三次以上。
      2. 工讀時期內受校規記過處分者。
      3.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經任用單位通報者。
  15. 申請時間:
    由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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