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來函有關以「陸生就學」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13年2月1日起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於112年11月24日公告,經本署許可發給大陸地區人民事由為「陸生就學」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下稱入臺證)
,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並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
二、為利大專院校及陸生瞭解前開政策內容,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於其官網增設「陸生納保專區」(途徑:首頁/重要政策/陸生納保專區)
,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之輪播專區已連結前開陸生納保專區,請貴校協助宣導陸生納保相關事宜。
三、檢附「衛福部112年11月24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480號公告」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須知」(含QA及案例說明)各1份。
內容來源: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