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僑生與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110年10月26日本校第2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4月19日本校第2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5,6條條文
第一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補助優秀之僑生、港澳生與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就讀本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僑外生係指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入學者。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之獎勵年限分別為就讀大學部者最多核予四年,就讀碩士班最多核予二年。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獎勵補助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新生入學助學金:
(一)大學部僑外生新生入學助學金核予共計二學期學雜費全免金額,減免方式如下:
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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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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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優惠 |
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轉學生依其入讀年級減免學雜費。
(二)碩士班僑外生新生入學助學金核予共計一學期學雜費全免金額,於入學第一年第一學期減免百分之五十,第二學期減免百分之五十。
二、學業獎學金:
(一)大學部僑外生前學期學業成績系年級排名第一名,核予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若該系學業成績第一名已休、退學者,其名次不遞補。
(二)大學部僑外生前學期學業成績系年級排名前百分之十者(無條件進位),核予獎學金新台幣六仟元,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若該系學業成績前百分之十學生已休、退學者,不遞補。
(三)應用華語學系得另訂學術表現排序準則,並提供國際及兩岸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排名結果,以作為學業獎學金核發依據。
三、本獎助學金優惠之項目,若國際交流之協議書或備忘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時間如下:
一、新生入學助學金:
(一)應於申請就讀本校時,配合本校秋季班或春季班招生報名截止日期提出申請。
(二)在學期間續領本助學金者免申請,由教務處、學務處提供相關資料。
二、學業獎學金:本獎學金免申請,由教務處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所需資料如下:
一、新生入學助學金:
(一) 新生入學前,應提供申請就讀本校時所需資料。
(二)在學期間續領本助學金者,免申請,由教務處、學務處提供相關資料。
二、學業獎學金:本獎學金免申請,由教務處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領取新生入學助學金者,得由國際及兩岸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指導進行服務學習72小時,每學期36小時,於入學第一年執行完畢,並於期末考核其服務學習狀況,做為未來續領或申請審核之參考,服務學習細則另訂之。
第八條 僑外生領取第二學期以上獎助學金者,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獎助資格:
一、該學期修課學分未達十五學分下限。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平均八十分(含)以上,或超過二科成績不及格。
三、前一學期操性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上。
四、前一學期有小過以上懲處紀錄者。
五、延遲繳費或積欠任何應自付之費用。
六、非法校外打工者。
七、未通過服務學習認證。
八、未依規定請假,曠課4週以上者。
九、已休學、退學者。
第九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助學金者,經本處初審,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之受獎名單公布於本處網頁。
第十條 凡已領取我國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者,或領有本校當年度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辦法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由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