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開南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修業辦法
- 第一條:
- 本校國際專修部依據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招收境外學生,為規範學生學雜費、課程銜接及華語檢測獎勵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入學資格:
- 一、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份,且具學士班入學資格。
- 二、申請來臺於國際專修部先修華語每人以一次為限,遇特殊事由中斷,經教育部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 第三條 入學審查:
- 一、申請者通過學系審查資格後,由國際專修部發給華語先修生(以下簡稱先修生)條件式入學許可,並將錄取名冊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知各駐外館處。
- 二、先修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如經查明,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 第四條 修課規範:
- 一、先修生修讀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限修讀華語課程:學期間每週20 小時,全學年共修讀720小時。依第二條第二款重新申請入學國際專修部後,其修業規範依據本辦法須重新修讀滿720小時,前期修讀之時數不予認列。
- 二、先修生學業成績考評,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實際需要而實施採行,並公布於課程內容。
- 三、先修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後送交國際專修部,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有遺漏或核算錯誤者,依「開南大學成績登錄與更正辦法」辦理。
- 四、先修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
- (一)考試期間,因病住院(須檢具醫療單位證明)經請假核准者。
- (二)考試期間,因喪假、公假(須檢具有關證明)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者。
- 不符合上述二項條件者,不予補考。
- 五、先修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經查證屬實,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開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 六、先修生因故缺席,得依照學生請假辦法請假,未經請假缺席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視為曠課。學生曠課(未請假)達45節(含)以上者或缺曠課合計達180節(含)以上者,予以退學。
- 七、先修生於修讀一學年之華語課程後,應考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含以上)後,始得接續修讀所屬學系之一年級課程;未達標準者,一律採退學處理。
- 八、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修讀一年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檢測後,接續修讀原錄取之學系,無法配合者則須辦理退學,不得續留國際專修部華語先修班。國際及兩岸事務處應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教育部。
- 九、先修生華語課程修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或轉學、亦不得休學;但於正式修讀學士班課程一年後,得申請轉系,申請轉系之學系,限符合教育部規範之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及長期照顧業等相關系所。
- 十、先修生修讀之華語課程不得採認畢業學分,學生考取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接續修讀正式學士班後,依循本校各學系(院)之畢業條件完成學士學位。
- 十一、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修業期滿並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含以上),由國際專修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書。
- 十二、先修生入學申請案件、平時生活及學業輔導等事務由國際專修部與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 十三、先修生接續修讀正式學士班後,其休學、退學、畢業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五條 學雜費收費標準:
- 一、先修生於國際專修部修讀期間每學期學雜費2萬元與電腦網路通訊及語言視聽使用費2,600元,另收取保險費用;接續修讀各學系大一課程就讀後,依所屬學系繳交學雜費及相關費用。
- 二、國際專修部學生退學及退費標準依據一般學籍生規定時程辦理;惟必須無任何欠費,方得註冊次一學期課程,未依規定完成學費繳費者予以退學。
- 第六條 獎勵規定:
- 一、本校為使先修生安心就學,給予華語先修期間學雜費與電腦網路通訊及語言視聽使用費共計二學期之全額減免優惠。
- 二、先修生在國際專修部修讀期間,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標準,得申請獎學金2,000元,高階級(B2)標準,得申請獎學金5,000元;各級獎學金申請以一次為限,先修生於先修期間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則取消其獎學金資格。
- 三、華語文能力測驗獎學金發放於學生接續修讀正式學士班開學後第十六週至十八週辦理,如有欠費或中途休退學者,不予核發。
- 四、先修生接續修讀各學系後之獎勵,依據「開南大學僑生與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辦理。惟先修生於第一年已享有學雜費全免優惠,故不再適用大學部僑外生新生共計二學期學雜費全免之補助,僅適用學業獎學金獎勵。
- 第七條 工作許可:
- 先修生於修業期間得比照一般學位生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並確保學生工讀符合法令規定,學期期間工讀限一週20小時,並不得從事晚上10點以後的工作,寒暑假不限。
- 第八條:
- 先修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第九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開南大學國際專修部學生出缺勤管控與輔導實施辦法
- 第一條:
-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特訂定國際專修部(以下簡稱本部)學生出缺勤管控與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為維護教學品質,提高學生到課率,班級教師務必嚴格要求學生準時到課,並確實執行點名規定。
- 第三條:
- 班級教師應將學生出勤情形納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依據之一,學生曠課(未請假)達45節(含)以上者或缺曠課合計達180節(含)以上者,予以退學。
- 第四條:
- 班級教師應隨時瞭解學生缺曠課紀錄,輔導學生專心向學,並主動與本部聯繫,雙向溝通輔導學生正常出勤。若學生無故失聯72小時以上、未到課、未回宿舍等其他未經請假及告知所在之情形,經班級教師及本部透過各管道仍無法取得聯繫並確認失聯,即啟動失聯通報程序,同時核算缺曠課紀錄,由本部逕予專案簽核退學處分。
- 第五條:
- 學生缺曠課過多或累計請假過度異常者(病假及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班級教師應加強輔導並通知學生進行補救教學,並詳細紀錄輔導內容送本部備查。
- 第六條:
- 補救教學原則如下:缺曠課(含病事假)達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120節)需參加課後輔導班60節;缺曠課(含病事假)達授課總時數二分之一者(180 節)需參加課後輔導班90節。
- 第七條:
- 本部每週派專人進行外點巡查,該週出席率未達60%之班級,班級教師須詳細紀錄學生未能到課原因,並給予適當輔導,直到完全改善為止。
- 第八條:
- 為提升班級教師輔導成效及促進經驗交流,本部每學期召開班級教師輔導會議至少一次。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開南大學國際專修部工讀輔導實施要點
- 一、本校國際專修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學生在不影響課業學習成效前提下進行工讀累計社會經驗學習成長,並符合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部於學期初協助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學生工讀需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0 條規定: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三、為避免影響學生在學期間課業學習成效,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本校禁止學生於學期上課期間從事晚上10點以後的工作。
- 四、本部工讀輔導實施事項:
- (一)訂定本部外國學生工讀管理輔導流程,給予學生即時、適切的輔導。
- (二)本部網頁公告工作許可申請須知、工讀相關法規,並隨時更新法規資訊,以利學生查詢。
- (三)每學期期初辦理學生在臺工讀注意事項說明會,說明內容包含在臺工讀、勞工保險、勞動權益等法規常識。學生全程參與說明會並填寫完成工讀宣導評量測驗切結書後始可申請工作許可。
- (四)協助學生辦理工作許可,領取工作許可時,學生須簽署工讀須知切結書。
- (五)每學期期中進行工讀情形普查並造冊,並提醒學生有工讀異動之情形須隨時回填資料以利即時工讀輔導。
- (六)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提醒自行尋找工讀機會之學生,須與廠商簽訂工讀契約並將影本送回本部存查;若經學校媒合工讀機會之學生則由本部協助簽訂工讀契約。
- (七)學生未經許可或原工作許可失效、非法從事工讀,經接獲反映或警察機關查獲報校處理者,除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處罰外,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專案處理。
- (八)本校接獲學生於校外工讀之相關違規情事時,本部應邀請相關人員召開處理暨輔導會議,提出因應措施並追蹤其成效。
- 五、學生應主動參與相關校外工讀規定之宣導說明活動,熟悉並恪遵校外工讀之相關規定。
- 六、本要點經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